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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质备案 您的位置 > 首页 > 业务范围 > 新物质备案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简称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 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新化学物质备案申报周期:
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
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敬请留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表:
请在下载中心自主下载。
 
后期监管:
1. 备案申请人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活动。
2. 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3. 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详细登记后监管细则请参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第七部分——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跟踪管理要求。
 
友情提示:聚合物备案的要求较为复杂,如果对其排除情形和具体材料要求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或者邮件进行问询。




查新及新用途IECSC Searching & New Use Checking
新物质备案Filing/Record Notification
简易登记Simplified Registration
常规登记Full 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