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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登记?
2022-09-14 16:13:24 点击数:
                                                               中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发布第12号部令,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新化学物质登记范围
一、哪些属于新化学物质,哪些需要登记?
1)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2)新化学物质无论以纯物质或混合物成分形式存在,均属于登记范围;
3)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属于登记物质范围。
二、新化学物质登记地域/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2)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使用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一、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的,应当办理常规登记。
二、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应当办理简易登记。
三、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不符合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活动类型:
1)研究:是指认识和应用新化学物质的探知性活动,涉及科学研究和工艺、产品开发研究;
2)生产:是指以原料、配料等为基础,通过单独或者组合的化学反应过程,产出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活动;
3)进口:是指从境外输入新化学物质的贸易活动;
4)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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